第一次是跟老闆同事一起去10天,出差兼訪友,去了舊金山市區和 Napa 還有 Sonoma。
第二次是訪男朋友兩週,去了 Yosemite 和 Las Vegas 還有 Grand Canyon。
第三次男朋友升格為外子,四個月的重頭戲是 Alaska (重複的就不提了)。
第四次還不確定去多久,我寫了一個簽問能不能把假從一個月再延長兩週半?
看起來為難了很多人,因為連我直屬主管出國都乖乖地不滿一個月呢!
可以問一下嗎:
簽呈到底是簽沒有規範但不確定可不可以的事?還是明文規定了但是想要成為例外的事?
其實我不喜歡這樣出國,不喜歡換環境。
不是因為認床、也不是因為要調時差,生活圈也不是問題,我討厭這中間的轉換:
上班每天像討債一樣,是為了要在出國前告一個段落,不想留個尾巴給同事收。
不上班還是要遠端登入看看有沒有事情要做,不然就是在當地像沾醬油似地晃晃。
多這兩週半也只是為個虛無飄渺(?)的目的,33歲和34歲有這麼大的差別嗎?
現在不想進公文系統看簽呈批到哪去了,
乾脆回程買8月下旬大韓航空的機票,去首爾轉機順便看滑冰商演算了!
- Jul 23 Mon 2012 18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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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W.A.] 飛非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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